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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yxjsxy时间:2019-06-0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全体学生。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正式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中专生、专科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一律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评优评先、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五)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涉外活动违纪的;(八)违纪群体为首的;(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拒不赔偿的;(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查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由学生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将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八)学生受到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九)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将依据不同处分种类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以6个月为限,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党总支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院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由学生处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处分学生,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受相应纪律处分外,要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实践教学活动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军训规则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迟到、早退等按学校规定的考勤时间计),给予以下处理:(一)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连续二周以上(含二周)不参加教学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学,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无故不参加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实习或实践教学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凡未经批准,随意调换或私自占用学生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凡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凡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在公寓内私拉电线、私自拆接电源和拆修配电设施,使用或存放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热得快、电吹风、功率转换器、酒精炉等违章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因在公寓内做饭、点蜡烛、吸烟、燃烧物品或其他行为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凡未请假无故晚归,违反作息制度,不按时返校就寝者,初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多次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凡未请假无故夜不归宿者,初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再次发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凡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初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凡在公寓内故意向窗外(包括过道)摔瓶子、扔杂物或者聚众起哄的,初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严禁在公寓内抽烟,初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并写出深刻检讨,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多次发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在公寓内饮酒,初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写出深刻检讨,再次发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酗酒后闹事且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二)凡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均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或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违反学校医院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开假报销单、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2)涂改伪造成绩单;(3)伪造教师签名;(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实习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不尊重门卫、公寓管理人员或者学校其他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有侮辱、谩骂上述管理人员或者无理取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者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破坏学校稳定和公共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造事端,煽动闹事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视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等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发布不良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的,利用电脑、网络或者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散布反动言论,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非法经商,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或者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私藏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开刃的刀剑)拒不交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没收其刀具。
第三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中专生、专科生和本科生,分别按照学校相应学制学生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临床学习、实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接受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