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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yxjsxy时间:2020-02-14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制定本管理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校的新生,应当持《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报到入学后因身体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向学校被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注明正当理由,经学校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学校学生处予以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其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当年河南省教育厅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相关精神,制定《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方案》,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缴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或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按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一章之规定执行。
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根据本规定之原则、所授课程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生出勤情况。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按每天8学时计算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并参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日(含)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学院学管办公室备查。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学生处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请假期满,应如期返校并向辅导员和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含)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处理办法均按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7月修订)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学生选修与重修、免听与免修、缓考与补考等要求按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教学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奖励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记录上将予以标注。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处理办法参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学院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将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联合招生、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五)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
第二十条转专业相关事宜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入学后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对转入专业的有关课程须通过学校对应课程的考核。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接受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联合培养和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确认,按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普通专科学生转学的实施办法》(2017年7月修订)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出者,由河南省教育厅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再依据《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普通专科学生转学的实施办法》(2017年7月修订),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河南省教育厅和《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普通专科学生转学的实施办法》(2017年7月修订)办理。
(三)为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
(四)申请转学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和学校对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出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予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招生时确定为联合培养、定向生者;3.应予退学者;4.无正当理由者。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学院负责人和主管校长审批,由学院学籍管理员统一报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备案,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此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按照学校休学(复学)规定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即:学生休学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其学籍。
(四)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五)复学者,编入原学制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因国家招生规定无原学制专业时,可以由学生选择相近专业。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申请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予以注销其学籍。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予做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入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办理。
凡因上述第三十一条(一)至(七)款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或校长授权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和户口将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办理;
(三)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且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执行。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在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不足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确属实者,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附则
1.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