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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3-24     编辑:孙健卓     点击数: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行为,明确采购流程,加强资金管理,科学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项目是指经学校相关程序批准的所有采购项目(非网上商城物品且预算资金5000元以下不列入)。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有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所有项目的采购监督工作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组织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及零星维修、物资的采购工作

第五条 凡采购范围和内容涉及必须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国家、省、市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学校发展规划处(以下简称发规处)负责全校各类项目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2.负责编报采购计划,并按学校批准的采购计划开展采购工作;

3.组织协调学校采购活动;负责招标文件制作,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活动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4.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配合监督部门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投诉,并组织相关部门回复和答疑

5.负责向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招标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对中标项目履约情况的全过程跟踪管理;接受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

6.负责确认代理机构资格、选择代理机构,并对代理活动进行管理;

7.负责建立和管理符合国家要求的招评标评委专家库。

8.负责招标项目的校级评审、财政评审工作,并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项目需求部门职责

1.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申请;做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研、可研报告、部门论证报告和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和要求、施工图纸、设备清单,材料清单、工程量清单、样品选择等工作;落实采购项目建设条件。

2.参与现场考察。

3.审核招标参数,配合财政评审。

4.对质疑函做出回复和答疑。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项目须按照以下程序完成采购活动

1. 采购申报

对于符合采购条件的项目,项目需求部门需提交采购项目计划,由校长办公室或项目需求部门交发规处;

2. 采购论证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校内监管部门和校外专家共同组成的采购专家库,负责结合学校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项目预算、采购评分办法等提出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项目评审;

3. 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

采购论证通过项目由发规处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4. 采购实施

由发规处组织,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实施;

5. 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由项目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后勤处组织、由发规处、项目需求部门、外聘专家等有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完成项目应及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并根据需要录入国家科研设备网络共享平台;

6. 资金支付

验收完成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按照财务报销相关要求及时完成支付手续(原则上验收完成后15日内)。未能及时完成支付造成学校资金损失的部门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采购要求

第九条 采购项目须具备下述条件:

1.申请采购建设项目已经走完校内审批相关流程进入项目库,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实施;

2.完成学校或财政评审,已确定项目招标标的;

3.招标文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审核确认。

第十条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金额的比例过大(原则上超过15%的)。

第十一条 项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原则上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单项预算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

2.项目单项预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校领导或党委会议批准后,可不采取招标方式,由发规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与拟承包单位进行洽谈或询价,直接签订合同:

1.两次(含)以上发布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投标人数量仍然少于三家,不具备招标条件的;

2.涉及专利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4.与主体工程施工联系紧密的配套工程、辅助工程或延伸工程,不超过主体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十分之一,否则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由原中标单位施工;

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采用洽谈或询价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应做细做好谈判前的询价或预算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审核

发规处将对校长办公室和各项目需求部门转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分类、汇总,拟定出周招标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时间),报相关部门配合,完成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批准的采购计划,各单位未在两个月内实施的,原则上须重新按原程序上报采购计划。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五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发展规划处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对于一般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招标采购与合同签订工作。

第十七条 采购工作具体流程

一、采购前期工作

1.评估采购项目是否达到采购条件并进入项目库(由发规处、项目需求部门负责);

2.进行申请项目审查、技术参数和设计方案确定(由项目需求部门负责);

3.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调查,出具考察报告(如需要)(由发规处组织、项目需求部门、监督部门参加);

4.预审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确定投标人(由发规处审查确定),向有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函,或向社会发出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由发规处负责);

5.审核确定招标文件(由发规处负责);

6.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其它相关的技术资料(由发规处、财务处负责);

7.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如需要)(由发规处组织、监督部门、项目需求部门参与);

8.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书面答疑(由发规处牵头、项目需求部门或专业经办人负责)。

二、编制标底

1.除非工程项目进展有要求,采购前项目需求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初步编制标底;经校级组织评审或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确定招标标的。

2.采取无标底方式采购的项目,项目需求部门应进行市场调查与询价,并写出项目调研报告。

三、开标、评标及定标

(一)校内招标

1.校内招标由发规处组织进行,发规处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专家库专家、学校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开标须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2.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所有参加开标人员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发规处负责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办法设定及评委评标时应综合考虑各项评标条件:如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先进合理性、节能环保技术和选材、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期和投标人资质、业绩等。

4.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招标结束后,发规处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由评委、监督人员、工作人员签字后,存档;由发规处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拟定合同,由项目需求部门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6.所有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相关文字材料由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发规处归档保存。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废标:开标、评标过程中,下列情况视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印章的;

3.未按规定内容填写、有涂改或字迹潦草马虎、辨认不清者;

4.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5.有串标现象的投标人;

6.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其合同商务洽谈根据授权范围由发规处组织,技术部分由项目需求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加

第六章  采购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一般在签订合同时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采购费用管理

1.投标保证金、标书费等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核算。

2.投标保证金、标书费等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及时开具票据。

3.严禁对中标人收取除“投标保证金、标书费等”以外的其他费用,否则按违纪处理。

4.发规处发招议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时,应说明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标准、时间、交纳方式和退还办法等。

5.采购的收支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采购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与投标人有亲属或有利益关系的要主动向发规处申请回避,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发规处要根据招投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标供应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作为今后招标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学校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自20221月1日起公布执行。

                                                                                                        2022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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