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1-04 点击数: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财产安全,积极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及《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文明公约》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项目办、后勤处、财务处、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各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宿管科负责人及各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
第三条 学校向入住学生统一提供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设备设施,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养护等工作。坚持以生为本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教育服务等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行为规范等工作,并做好校外住宿学生的有关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校和学院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完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六条 凡入住学校公寓的普通本专科或成人教育学生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生教育
第七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相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对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 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公寓和学生宿舍为阵地开展公寓文化活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发挥学生公寓文化育人功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入住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积极监督各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维护公寓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公寓内为电动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等。
第十一条 严禁个人物品阻挡消防通道。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本楼公寓值班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自身财产安全,个人须妥善保管好自身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指定房间交费后入住,在入住前还须签订《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入住公寓承诺书》(见附件)。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转借。住宿学生须服从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因专业调整、学籍异动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须持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信,由学生处宿管科统一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管理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自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检查登记工作。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且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气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桌面干净整洁。
第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严禁酗酒、喧闹、打斗、赌博、吸毒等行为;严禁从事或参与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严禁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不良信息;严禁从事或参与宗教活动;严禁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严禁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从事或参与破坏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
第十八条 入住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制度。确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自觉向管理员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待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及时关闭灯光和水龙头,切断室内电源,关闭好门窗并落锁。
第二十条 毕业生和实习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文明离校。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住学生须爱护公寓内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入住学生应保护好学校统一配备的公共设备设施。遇公共设备设施损坏者要及时报修。凡人为丢失或破坏的由当事人赔偿并负责修缮完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空调、洗衣机、淋浴器、开水器、电吹风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 确因学生个人原因(比如: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陪同),不能在学校公寓住宿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或其配偶知情同意并签订承诺书,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外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加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凡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奖项结合起来;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绩效考核、评定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除没收违规物品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校将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内容纳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和辅导员年终考评之中;对因疏于公寓内学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来访学生及其他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