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9-11 [来源]: [浏览次数]: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校,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各类协议。

第三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校内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书面委托,不得以学校和校内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附属单位、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单位,可以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并以本单位自有资产为限对合同债务承担责任,合同文本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根据规定应当报请学校审核的合同,应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校内各处室、院(部)应协助学校办公室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处室、院(部)依照各自职权范围及学校相关制度履行相关责任。

第七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和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二章  合同的签署、履行及相关制度

第八条 订立合同,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承办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为申请部门,也可为其他指定部门。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订立合同时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三)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六)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条  招标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复印留存。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应牵头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对下列特别重大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委托学校法律顾问进行调查、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附于《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同审核登记表》之后:

(一)标的金额超过50万的重大合同;

(二)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合同;

(三)涉外合同;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合同;

(五)其他可能对学校声誉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法律顾问审查意见进行充分调研、讨论、协商后,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法律顾问再次审查。

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重大合同应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履行职责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十五条 通过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承担履行职责的承办部门负责处理,相关部门应予协助。

学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档案材料,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归档。

承办部门向学校办公室申请用章时,按学校印章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并出示《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同审核登记表》。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依据档案管理规定按年度向档案室移交合同文本归档以备查验。

补充协议视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保存与归档。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被授权签署的合同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 超越职权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请批准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承办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二十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其内容涉密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