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行政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公文管理,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公文是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标准执行。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校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校行政公文的处理工作并指导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行政各职能部门除以“函件”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不得向各部门和校外单位正式行文。
第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实行公文分层把关责任制。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公文处理办法,对拟发公文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条 精简公文数量、严格发文要求。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公文拟制
第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由主办部门拟稿,填写发文处理签,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学校办公室核稿、编号。
第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五)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对行文规范进行把关。
第九条 行政各部门拟定的制度性文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与所涉及部门取得一致性意见后,再按公文办理程序运转。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将各方面意见和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通过专题会议审定或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拟定的制度性文件,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按公文办理程序运转。
第十一条 公文拟制,确需必要,可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二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它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做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一般由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签发。
第十五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签发的公文,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原签发领导同意。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进行编号,并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作详细记载。
(三)初审。公文登记后送交学校办公室主任进行初审。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校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将公文及时送达传阅对象。在办理公文传阅时,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根据要求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学校办公室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应对已经校领导签批的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如有任何修改,应当报原签批校领导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及时办理发文登记,包括编排发文号,记录发文部门、签发人和签发时间,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
(三)印制。公文印制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条 各类行政公文统一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收、运转、处理,校领导和其它部门不直接受理公文。
上级机关、平级机关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来文、来函、电报等(以下简称“校外来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运转,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各职能部门收到的外部来文应及时转送学校办公室办理。
校内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校内呈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运转,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校领导批示或批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收到校领导批示或学校办公室批转的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推诿、延误。对紧急公文应按要求时限办理,办理结果向学校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为规范公文管理,文件印出盖章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把文件底稿和盖过章的文件一式3份留存归档。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公文由学校办公室专人管理,校内各部门也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公文,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发文,除需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以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文保密制度。校领导签批的意见不得随意查询;确需查询的,须征得签发人同意,并向学校办公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编发的工作简报,主办部门须及时送学校办公室备案并按要求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应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