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印章管理规定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行政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服务好广大师生,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各级行政印章包括:
(一)学校法定名称章:“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印章(以下简称学校印章),“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钢印(以下简称学校钢印);
(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院(部)、教辅部门印章(以下简称“部门印章”);
(三)校长(公务)名章(方形)、校长手签章(圆形);
(四)各类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
(五)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法定名称章、钢印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各级行政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二章 行政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行政印章的刻制程序:
(一)校级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二)部门印章的刻制。申请部门持刻制印章申请到学校办公室开具刻章公函,由申请部门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三)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签批、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到学校办公室开具印章刻制公函,由申请部门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刻制印章。由申请部门向主管校长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批准成立该部门的文件,主管校长签批后,由申请部门到学校办公室开具公函,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五)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由申请部门持原章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的刻制印章申请,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申请单位到学校办公室开具公函,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第五条 学校各类行政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履行刻制手续,不得私自刻制;刻制印章的规格、式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规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违反规定的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学校办公室留印模备案。新成立及变更名称的部门,待学校印章启用文件发布后方能启用。废止停用的印章,需在领用新印章的同时上交学校办公室封存归档,以备日后查考。部门撤销时,原印章即行停用,并及时上交学校办公室封存归档。无备案的印章,学校不承认其合法有效性。
第三章 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印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公文、公函;各类合同、协议、证件、证书、聘书、证明、委托书;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科研项目、基金、专利、成果等申报材料;以及出国审批、政府采购、海关免税等相关材料;
(二)学校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证件等照片压印;
(三)校长(公务)名章、校长手签章,用于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有关合同、协议、证书、上报材料及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等。
第八条 部门印章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以及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和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不得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协议;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业务专用章仅用于学校及各职能部门特定的业务范围。刻章申请中除注明法定名称外,还应标注专门的用途,超出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学校行政印章的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公章或被授权管理的业务专用章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印章、学校钢印、校长(公务)名章及校长手签章,由学校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校级业务专用章由有关职能部门代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印章、部门业务专用章由本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学校行政印章实行“申请单”制度。“申请单”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制作,申请用印单位必须如实填写,交学校办公室留存备查,如需相关材料,由申请用印者提供,否则不予用印;
(二)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公文、函件,凭发文处理签上领导签字用印;
(三)教职工出差(调研),需开具学校介绍信的,由职工所在部门开具介绍信,经主管校长签批后到学校办公室换取学校介绍信;
(四)教职工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由人事部门审核并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主管校长签批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五)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结业证、毕业证明书,荣誉证书、聘书及学生有关证明用印,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用印单”并附花名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主管校长签批后,派专人到学校办公室集中用印;
(六)对外各类合同、协议、统计报表、委托书、刊登招生广告等用印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主管校长签批后,方可用印;
(七)科研合同、研究报告、成果鉴定、基金申请、项目、专利、奖励申报、结题验收材料及项目投标相关材料等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校长签批后方可用印;
(八)因公出国(境)、外籍教师聘任等相关材料用印,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校长签批后派专人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由本部门同意,人事、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后,报主管校长签批后方能在相关材料上用印;
(九)毕业生登记表、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等各类学生档案材料用印,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主管校长签批后派专人集中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十)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等各类学生资助项目材料用印,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填写“用印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校长签批后,派专人到学校办公室集中用印;
(十一)社交媒体官方认证申请材料用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宣传部门负责人签批备案后,方可用印;
(十二)医师、注册、变更申请表用印,人事处、校门诊部填写“用印单”并附花名册,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校长签批后,派专人集中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十三)其它特殊情况,由校领导及学校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方可用印;
(十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1.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及主管校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3.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4.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三条 学校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用印程序及用印登记制度。学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把关,对用印负责。分管校领导按照各自分管职权范围及学校“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履行相关责任。申请用印单位和个人对用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