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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14-04-18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推进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2012-2014),加强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学风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

第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实施情况。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是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并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

(二)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三)学术成果的撰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公开发表。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活动和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程序。      

   (五)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六)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七) 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八)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九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十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十一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中署名,私自署名人不仅应对私自署名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成果本身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成果者。
  (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者。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者。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为。
   第十四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六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十九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学校收到举报材料后,组织调查。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报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六章  处理和复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调查人,若被调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校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者,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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