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新)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4-11-25点击数:

校科字〔20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和科研事业收入。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包括联合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委托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科研合同的鉴定、登记、管理。

第四条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的转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各系部、各部门凡以学校名义申请的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转入学校财务账户,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设立多栏式备查账,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明确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各系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并配合科研处做好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各系部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系部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研处的指导下,按有关定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研究经费(95%)和项目管理费(5%)。具体如下:

1. 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与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

10%)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以项目合同为据)

(6)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

2. 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批准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内的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按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支出管理规定(暂行)》(校字〔2010〕93号)执行。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国家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合同经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人员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凡有专项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专项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无专项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规定列支比例。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要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转拨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经费转拨包括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

(一)联合申请转拨  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其中一个单位,再由该单位按协议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

(二)协作转拨  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校内各项目之间转帐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  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实事求是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以指导和审查。决算资料财务处、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经项目下达单位批准的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课题负责人向科研

处交清所有档案资料,科研处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主持人的在研科研项目,继续用于其他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帐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管理办法予以结账,经费上缴学校财务处账户。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的项目应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负责人违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商丘医学高等

专科学校科研经费使用规定(试行)》校科字〔2008〕1号)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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