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6-28 点击数: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试行)
【校科字〔2008〕1号】
合理使用各级下拨的科研经费是保证科研课题任务如期、顺利完成的关键环节,为此制定以下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仪器设备 为完成课题研究所需的小型实验仪器、设备以及零配件等。
2.实验材料 科研工作所需的药品、试剂、标准品、实验动物、试验消耗品等。
3.科研业务 有关课题的调研、协作、检测费等以及相关需用的运输费。
4.资料信息费 查新检索,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发表系列论文(与本课题相关)等所需的差旅、复印、版面及手续费用。
5.其他开支:有关课题的管理、论证、鉴定等费用。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1.凡各级立项的课题经费实行双向管理,即科研处和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方可按计划使用。
2.科研处对各级立项的课题经费以科研经费管理册的形式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册有科研处保管,各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科研处主管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课题负责人及科管人员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检查、审核。
4.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禁止挪做它用及私自转入其它项目。项目经费应按计划使用。
5.遇下列情况,科研处应予停止经费使用:
(1)违反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者。
(3)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第三条 结余科研经费的使用:
1.课题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之后,所余经费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2.对于结余经费如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可按下列两种方法之一由课题组选择处理:
(1)结余经费的40% 用于奖励项目承担人,40%纳入学校科研基金,20%用于奖励校科研主管部门、系(部)等管理人员。
(2)结余经费转入新立项目,该项目可以是有关部门的计划立项,也可以是自选项目(自选项目应填规定的报表并经论证与备案)。
第四条 监督与检查
1.科研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督责任。
2.对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冻结经费使用并视情节采取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3.对经费使用好的课题组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并在新申报项目时优先考虑。
第五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