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88优德最新版本下载下发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12-23浏览次数:

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教学合作单位,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校外实践教学管理,保障校外实践教学的有序进行,保障实习生能在实习期间切实学有所得和提高实践技能,现将《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实习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清明、端午、国庆、元旦、春节休息按法定假日放假,实习生假期(指法定假)由各实习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若假期医院值班须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第二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取消原有寒暑假。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只享受法定假日。

第三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第四条 请假必须由实习生本人办理手续。一天之内向带教老师请假,两天向实习医院科室负责人请假,三天以上向学校教务处和医(科)教科或护理部等实习管理部门请假,同时应补实习。

第五条 实习期间请病假的规定

(一)实习生实习期间生病,原则上在实习医院或实习当地医院就诊。跨医院、跨地区就诊必须经学校同意。

(二)实习生请病假必须出具实习医院的病历及病假证明,并由本人到医院有关部门办理病假手续(急诊除外)。

(三)实习生因病假,未完成的实习内容和实习时间,须在病愈后补实习。

(四)病假在45天以上,应按《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二十三条办理休学手续。

(五)保管好生病期间有关医疗文书,返校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实习期间无故旷工、自行终止实习、请假超假不归者(每日按8学时计算),应按《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一)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如有学校组织的活动,由各实习医院实习组长上报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请假手续,不再单独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