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教学合作单位,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校外实践教学管理,保障校外实践教学的有序进行,保障实习生能在实习期间切实学有所得和提高实践技能,现将《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习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实习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清明、端午、国庆、元旦、春节休息按法定假日放假,实习生假期(指法定假)由各实习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若假期医院值班须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第二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取消原有寒暑假。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只享受法定假日。
第三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第四条 请假必须由实习生本人办理手续。一天之内
第五条 实习期间请病假的规定
(一)实习生实习期间生病,原则上在实习医院或实习当地医院就诊。跨医院、跨地区就诊必须经学校同意。
(二)实习生请病假必须出具实习医院的病历及病假证明,并由本人到医院有关部门办理病假手续(急诊除外)。
(三)实习生因病假,未完成的实习内容和实习时间,须在病愈后补实习。
(四)病假在45天以上,应按《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二十三条办理休学手续。
(五)保管好生病期间有关医疗文书,返校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实习期间无故旷工、自行终止实习、请假超假不归者(每日按8学时计算),应按《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一)10-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如有学校组织的活动,由各实习医院实习组长上报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请假手续,不再单独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