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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0-07-09点击数: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不合格的课程没有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弊考试的课程没有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 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第五节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